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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經濟適用房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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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經濟適用房大多數是“拆遷安置”類房產或者“回遷房”,它們只是產權證上標註為經濟適用房,但是不受經濟適用房5年的限制,只要取得產權證就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時除了按照商品房稅費標準以外,還需要交納成交價格3%的土地出讓金,交納該土地出讓金後,其產權性質變為商品房。

二類經濟適用房是什麼

1、一類經濟使用房是兩限房房本。必需滿五年以後才能夠買賣,交易需補交10%的綜合地下款。交易一次以後房本性質變更為商品房。

2、二類經濟適用房指的是回遷房、單位集資建房等。房本未滿五年也可以交易,交易是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合同價的3%,交易一次以後,房本性質變更為商品房。

1、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2、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佈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後的淨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

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上的部分,30%繳納所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淨收益全額繳納。

3、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4、契稅:首套1%或1.5%,二套3%,由買方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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