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各個國家的專利法不盡相同,但中國和許多國家都嚴格要求用於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要符合三個條件: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
新穎性。
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
創造性。
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創造性的判斷更多的是關注技術的非顯而易見性,雖然一項發明創造具備了新穎性,但不一定就有創造性。
實用性。
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具備實用性的發明創造應當能夠製造或使用,即具備可實施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