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2、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
4、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5、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6、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線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
7、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8、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1、嚴重危害侵蝕公共安全,不顧及鄰里及他人安全,見縫插針,將會帶來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安全隱患。
2、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您的私慾也是昭然若渴,此行為嚴重危害社會公平。
3、嚴重危害自身安全,不可否認,一旦發生火災,不為自身安全堪憂嗎
4、嚴重影響外觀形象,違法建築,無序管理,雜亂無章,嚴重影響市容市貌。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