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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積分落戶制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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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積分落戶制細則

《北京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是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16年8月11日釋出的積分落戶政策,政策的整體框架是"4+2+7",即4個資格條件,2項基礎指標和7項導向指標。資格條件中包含需持有北京市居住證、法定退休年齡以下、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以及無刑事犯罪記錄。2014年以來,北京市就組織成立了積分落戶政策起草小組,配合居住證立法工作,對北京建立實施積分落戶制度進行了深入研究。起草組充分借鑑其他城市實施積分制度的經驗做法,結合北京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起草形成了《辦法》初稿。

北京積分落戶制細則 第2張

在此基礎上,起草組向市人大、市政協進行了專門彙報,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建議;多次組織召開專題座談會,廣泛徵求專家學者意見,圍繞資格條件、指標設定等關鍵問題進行了反覆討論;專門聽取了部分來京人員對政策制定的相關建議。市委市政府多次召開會議,對《辦法》制定和修改情況進行審議,並於2015年12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起草組又對《辦法》進行了認真修改。

北京積分落戶制細則 第3張

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博士學位37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