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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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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可抗拒原因(如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原有試用期不能對勞動者進行全面考察、評估,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短於法定最高限額,在試用期滿前和員工協商一致,公司是可以延長試用期的。

疫情期間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受疫情影響,公司無法復工復產,對於處於試用期的員工,公司合法的做法應該是通知員工試用期中止。事實上,也就是延長員工的試用期。

試用期中止是指試用期限的暫停計算,但雙方勞動關係在此期間依然處於存續狀態,企業也仍需履行用人單位應盡的用工主體義務。待導致試用期中止的情形消除後,試用期期限恢復計算。

例如,某員工的試用期本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現因疫情因素影響企業2月份沒有復工並決定自3月1日起復工,則該員工的試用期就可自原先的3月31日到期延長至4月30日到期。

疫情期間延長試用期合法嗎:

疫情期間延長試用期是合法的,一般來說,延長試用期,都是試用期內,通過考察,還不能確定員工符合公司崗位要求。這種延長,是需要出具足夠證據說明的。

但現在疫情當前,實屬特殊情況。企業想要延長試用期可以理解,但不能粗暴進行。

在與員工充分溝通的情況下,徵得員工意見,再來延長試用期才說得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存在著非常嚴重的疫情,所以有一些勞動者他們都是處於工作的試用期,因為疫情原因不能夠到公司去上班,也就不能夠對於勞動者進行一個考察,在這段時間當中可以適當的延長試用期限,這是法律規定允許的。

什麼情況可以延長試用期:

第1種,因主觀以外的因素被限制返崗復工,被約束執行工作安排的人員;

即:被採取隔離治療措施、被採取醫學觀察措施、被採取限制出行措施,被採取隔離管制措施的企業員工。

第2種,處於試用期內但企業被限制復工及企業自主決定延遲復工的員工。

無論企業是被限制復工,還是企業自主決定延遲復工,在法律上均可被認定為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的“停工停產期”。在停工停產期內,企業沒有經營行為,員工也沒有勞動行為,故試用期應當中止。

例如,企業於2月3日至2月16日期間被限制復工的,則員工的試用期應自2月3日起開始中止,截止時間應為2月16日,試用期自2月17日起恢復計算。

第3種,員工患其他疾病(含新冠肺炎)或非因工負傷的,或者被採取隔離治療措施的員工,在痊癒且結束隔離觀察後因身體健康因素考慮仍需休病假的,試用期應中止計算。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Tags:試用期 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