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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什麼

欄目: 學前教育 / 釋出於: / 人氣:2.06W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層所設立的對公司管理人員進行行為約束、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檔案。一般情況下,公司章程屬於強制性條款,只對公司管理層起約束作用,但對普通員工並不具有約束力,除非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其合同內容中已對員工作出要遵守公司章程的約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什麼

公司章程定義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須具備的由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制定的,並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係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內容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有限公司章程內容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企業公司章程是什麼

問題一:公司章程是什麼你好!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檔案,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檔案。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瞭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 *** 。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徵。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問題二:公司章程,具體有哪些?企業章程:(一、有限責任公司;二、外資企業;三、中外合資企業;不同性質的企業,有不同的章程)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可分為三類:

(一)絕對必須記載的事項 這些事項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則章程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式而無法登記註冊。 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有: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3、公司的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辦法;

9、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

(二)相對記載事項:這是指某些事項必須記載於章程上才產生效力,如不記載,僅該項本身不發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對記載的事項有:

①股東會的召集及決議方法和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方法;

②股東如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還應載明出資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的標準;

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④應由公司承擔的設立費用;

⑤公司公告的方式;

⑥經全體股東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項;

⑦公司的開戶銀行;

⑧訂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記載事項。這類事項一旦訂立,載入章程,非經股東會修改,公司及股東都應遵照章程執行。其他任意記載事項有:

①董事會的組織;

②股票的種類,繳資辦法;

③召開股東會的時間、地點等。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規,一經訂立,不僅對公司現有的內部成員有約束力,在某些情況下,對第三人也產生一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隨著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二、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住所;(二)宗旨、經營範圍;(三)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出資期限;(四)組織形式;(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六)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七)勞動管理;(八)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九)章程的修改程式。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2)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合營期限;(3) 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4)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5)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6) 管理機構的設定,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7)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8) 解散和清算;(9) 章程修改的程式。

請採納。

問題三:公司章程與公司營業執照有什麼區別企業章程是自行似定的,類似協議一樣的文字,需要包括企業住所、資本、出資人、出資額、名稱、承擔的債、權、務;而營業執照是工商局發放的證件,證明你是合法經營的企業,先有章程,並提交與工商部門,工商才能發放執照。

問題四: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區別是什麼?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組織以及執行規範。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備檔案,並常常被認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憲法”。公司股東為成立公司而簽訂的協議書,一般被稱為“公司設立協議”。這是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出資人為明確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而簽署的合同。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設立公司。兩者在內容上也常有類同或相通之處,例如都約定公司名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股東出資與比例、出資形式等等。但是,兩者在法律性質和功能上,還是有著巨大的差別。(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檔案,而公司設立協議則是任意性檔案公司章程是我同公司法強制要求的公司必備檔案。沒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資企業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發起人協議外,我國《公司法》並沒有要求公司必須具有設立協議。所以,對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形態即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可而言,公司設立協議是任意性檔案,可有可無。但在現實生活中,投資者之間往往會先就成立公司事項簽訂一份公司設立協議。這是由於公司設立過程的不確定性所產生的。這種現實狀況的存在,導致了投資者往往將公司設立協議視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項,認為簽好設立協議就萬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續問題了,這是一個極大的誤區。(二)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範圍不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公司章程的作用範圍包括股東、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與人員。而公司設立協議僅僅是股東之間的任意性合同,須遵守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其作用範圍僅限於簽約的主體之間。正如案例中A、B兩公司提出的理由一樣,甲、乙、丙三個自然人所簽訂的協議,怎麼能約束A、B、C三個公司呢?(三)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公司設立協議主要是在公司設立期間發生法律效力,所調整的是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關係與法律行為。所以,一般認為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公司成立為止。而公司章程則自公司設立開始直至公司成立後的整個存續過程,直至公司解散並清算終止時。

問題五:公司章程是什麼東西?怎麼做?怎麼去制定公司章程?網上都會有些模版,但是公司章程是個專業性和針對性很強的東西,如果使礎不慎,或者沒根據你們的實際情況書寫一些特別的條款,則可能會帶來潛在的法律風險。建議謹慎對待。很多糾紛、訴訟和損失,就是因為對公司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造成的。建議聘請專業律師代為草擬。

問題六:寫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些什麼公司章程被稱為公司憲法,因此在公司內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是,很多股東在成立公司時相互之間非常信任和團結,簡單地認為所有問題通過友好協商便能妥善解決,太計較會損害雙方面子和合作關係,因此僅僅把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設立登記的一紙材料去完成,但隨著公司不斷髮展,分歧和糾紛也日益增多,此時才發現公司章程並沒有就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沒有解決糾紛的機制。而且,一般企業在註冊時往往採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範本,直接填寫。當然採取範本並無過錯,但是範本是通行本,無法結合每個公司的具體情況作出約定。因此在採取公司章程範本註冊的時候,一定要審查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範本矛盾的地方。如果全部採用範本則可能面臨以下法律風險:第一,範本公司章程沒有根據公司本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而是簡單照抄公司法的規定或者其他公司的類似規定。公司法確立的只是一般規則或原則,而由於各個公司自身存在獨特性,表現在資本規模、股權結構、經營範圍、所在地區等方面,因而每一個公司都需要適合本公司特點的具體的自治規則,由公司章程對公司法所確立的一般規則或原則加以細化,使其具體化,對本公司的重要事項和特殊情況做出詳細的規定,以有利於公司治理。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虛化的,甚至是有害的。比如 “格式章程”,不能夠真正體現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股東間一旦對公司成立後的決策、資金、人員、利益分配方面出現爭議,股東很難依據公司章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絕大多數範本公司章程沒有體現合理的公司治理機制,根本起不到對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預防性作用,反而有時成了公司運營和管理人員行為的不良約束,增加了公司的運作成本。比如對公司機構會議的召集、決議、人事安排、執行機制、制約機制沒有根據公司特點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而導致了股東之間、董事之間、股東與董事之間、股東與監事之間、董事與監事之間,高層管理人員之間出現僵局,無法召開股東會議或者在股東會議過程中無法形成決議,股東會議的決議得不到落實,公司治理機構之間權責不分明等等。第三,沒有充分體現股東的權利,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許可權界定不清,約束不明。當其濫用權利時,沒有追究當事人責任的依據,即章程沒有真正起到公司“憲法”的作用。

當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特徵、作用等屬於學術問題,在此不再贅述。主要結合律師法律實踐中出現的公司章程出現的法律問題,對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一些法律技巧及注意的風險點供大家參考。

一、充分發揮企業經營自 *** ,對公司法規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約束的條款,及時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補充。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一個突出的特點是尊重企業的經營自 *** ,刪掉了很多強行性規定條款。公司開展經營活動中的很多重大事項,如公司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東權利的限制、股東會決議的合法性、股東出資份額的確定、股東會會議召開和表決程式、董事會的產生、職權及議事規則、監事會的議事規則、股權轉讓程式、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約定。即使章程的規定和法律規定相沖突也承認章程的優先效力。這就為公司章程制定的個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如果公司設立時對公司法規定或者範本章程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體現。具體條款可以參見《公司法》第11、12、13、16、20、22、28、31、40、42、43、44、45、46、47、49、51、54、56、71、76、84、94、101、105、106、113、120、124、148、149、150、153、166、170、181條。

二、可以約定由董事長之外的人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按......>>

問題七:企業章程的具體內容應包括哪些企業章程:(一、有限責任公司;二、外資企業;三、中外合資企業;不同性質的企業,有不同的章程)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可分為三類:

(一)絕對必須記載的事項 這些事項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則章程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式而無法登記註冊。 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有: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3、公司的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辦法;

9、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

(二)相對記載事項:這是指某些事項必須記載於章程上才產生效力,如不記載,僅該項本身不發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對記載的事項有:

①股東會的召集及決議方法和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方法;

②股東如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還應載明出資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的標準;

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④應由公司承擔的設立費用;

⑤公司公告的方式;

⑥經全體股東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項;

⑦公司的開戶銀行;

⑧訂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記載事項。這類事項一旦訂立,載入章程,非經股東會修改,公司及股東都應遵照章程執行。其他任意記載事項有:

①董事會的組織;

②股票的種類,繳資辦法;

③召開股東會的時間、地點等。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規,一經訂立,不僅對公司現有的內部成員有約束力,在某些情況下,對第三人也產生一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隨著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二、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住所;(二)宗旨、經營範圍;(三)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出資期限;(四)組織形式;(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六)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七)勞動管理;(八)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九)章程的修改程式。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2)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合營期限;(3) 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4)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5)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6) 管理機構的設定,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7)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8) 解散和清算;(9) 章程修改的程式。

問題八:公司章程和公司簡介有什麼區別?公司法;是國家的法律,。由國家制定。

公司章程,是某一家公司在國家法律制度下,自行制定的一些規定。

問題九:公司章程一般是什麼時候擬定的成立時,且需要股東共同擬定,少用模板的那種。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時必須要提交的!

問題十:公司章程的內容是什麼有限公司章程

為適應市場要求,增強企業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 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45日後,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頂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以實物出資的應於公司成立前辦理過戶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動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一條 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由 擔任,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權。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應該有的內容什麼呢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名稱、住所、宗旨、註冊資本、財產責任、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等。公司章程對於所有股東均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公司章程是什麼?

章程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依據我國《公司法》第8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應當記載的事項多達12項,這體現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嚴格控制。

這12項規定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而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並載明以下事項:

宗旨名稱和住所;經濟性質;註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式和職權範圍;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勞動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式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式;主要負責人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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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並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參考資料:/#2"target="_blank"title="網頁連結">百度百科—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什麼

公司章程具有下列法定作用:

1、可以有效的約束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2、決定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建立健全的組織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資訊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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