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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啊

欄目: 歷史 / 釋出於: / 人氣:2.39W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

(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於行政訴訟和侵權訴訟)第一, 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啊

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第二, 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 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負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附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及事實情況不負舉證責任。但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當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就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第四, 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無論是居於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居於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自己的主張與反駁均負有舉證責任。

第五, 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所代表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一般情況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否定性主張一方不負舉證責任。如李某要求劉某償還借款1萬元,李某應當對劉某借其1萬元的主張舉證,劉某不必對其沒有向李某借款1萬元的主張負舉證責任,若劉某主張已還款3000元,劉某應對此負舉證責任,而李某就不必對劉某沒有還款負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的轉移。審判實踐中,單一的舉證責任分配幾乎不存在,從理論上講,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是對立雙方為支援己方主張的事實而進行的交替舉證的辯證的矛盾運動過程。原告對自己的事實主張舉證證明,經法庭認可,如對方反駁或提出新的主張,也應舉證證明,該舉證經法庭確認,若原告反駁,則要再舉證,以此類推。

何為“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誰主張,誰舉證”,在法律層面上,至少包括這樣三層意思:第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出證據;第二,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證據應當予以證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其主張;第三,若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後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將可能導致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誰主張,誰舉證”,也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常態舉證規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實際維權中,很多勞動者雖然有一定的維權意識,但蒐集和保留維權證據的意識和觀念卻比較差,由於缺少證據,常常出現“勞動者有理卻寸步難行”的尷尬局面。

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於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

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

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於行政訴訟。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原告對自身的認為負有提供證據的義務。原告提起訴訟必定提出訴請、客觀事實和原因,而且要對其認為和維護保養認為的依據提出相對應的證據進行證實。

第二,被告對自身的認為負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被告在訴訟、論文答辯流程中,很有可能對原告的認為開展認可、否定或辯駁,或是提出上訴。被告理應以提出一定的真相狀況為根據,使否定、辯駁、上訴創立,因此需承擔證明責任。

第三,第三人對自身的認為負有提供證據的義務。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身的認為負有證明責任。無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們在起訴中是不是負證明責任應視詳細情況而定。

無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做為附隨一方被告方開展起訴的參與人,對被告方相互之間的提出及客觀事實狀況不辜負證明責任。可是,無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子處置結果有利益關係,當宣判涉及到應擔負實體線責任而提出自身的認為時,就應對於此事擔負證明責任。第四,共同訴訟人在起訴中不論是處於一同原告的影響力或是處於一同被告的影響力,她們對自身的認為與辯駁均負有證明責任。

第五,訴訟代表人的證明責任是代表者履行起訴支配權、執行起訴責任,對所意味著一方本人的認為負有證明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

誰主張誰舉證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在當事人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己收集證據的時候,可以由人民法院收集,但是人民法院在收集的時候,也要注意全面地、客觀的審查證據。

法律分析:誰主張誰舉證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當事人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己收集證據的時候,可以由人民法院收集,但是人民法院在收集的時候,也要注意全面地、客觀的審查證據。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對自己的主張收集、提供證據,二是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在舉證不能時承擔敗訴的風險,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法定的,不變的,是由案件性質決定的,而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不斷轉移的,是法官按照一定規則經過自由心證決定的,所以要對它進行分配。

1、“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淵源是民訴法第64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我們在審判實務中進行舉證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則。但不少人對作為舉證前提的“主張”的理解有偏差,將他機械地等同於原告的起訴請求,在被告不反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就應由原告全部承擔,這樣明顯不合理。正確的理解應是,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法律主張即訴訟請求。

先舉一個簡單的案例,甲公司起訴要求乙公司償付貨款3萬元及違約金,甲的事實主張為賣給乙3萬元貨物,甲應對此提供證據,甲提供了雙方的買賣合同及乙收貨的收據,乙的事實主張為已付款8000元,且又退回甲供給的部分貨物,乙即應對該兩項主張負舉證責任。一個案件中,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會有很多事實主張,被告雖沒有訴訟請求,但也會有很多有利的事實主張,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2、一般情況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否定性主張一方不負舉證責任。

如李某要求劉某償還借款1萬元,李某應當對劉某借其1萬元的主張舉證,劉某不必對其沒有向李某借款1萬元的主張負舉證責任,若劉某主張已還款3000元,劉某應對此負舉證責任,而李某就不必對劉某沒有還款負舉證責任。3、舉證責任的轉移。審判實踐中,單一的舉證責任分配幾乎不存在,從理論上講,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是對立雙方為支援己方主張的事實而進行的交替舉證的辯證的矛盾運動過程。

原告對自己的事實主張舉證證明,經法庭認可,如對方反駁或提出新的主張,也應舉證證明,該舉證經法庭確認,若原告反駁,則要再舉證,以此類推。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

【法律分析】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於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於行政訴訟。

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

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誰起訴誰舉證是什麼意思

誰起訴誰舉證這個說法並不準確,應該是“誰主張誰舉證”,就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

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