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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

欄目: 歷史 / 釋出於: / 人氣:2.87W

民訴法第64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我們在審判實務中進行舉證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則。但不少人對作為舉證前提的“主張”的理解有偏差,將他機械地等同於原告的起訴請求,在被告不反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就應由原告全部承擔,這樣明顯不合理。

正確的理解應是,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法律主張即訴訟請求。

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

先舉一個簡單的案例,甲公司起訴要求乙公司償付貨款3萬元及違約金,甲的事實主張為賣給乙3萬元貨物,甲應對此提供證據,甲提供了雙方的買賣合同及乙收貨的收據,乙的事實主張為已付款8000元,且又退回甲供給的部分貨物,乙即應對該兩項主張負舉證責任。一個案件中,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會有很多事實主張,被告雖沒有訴訟請求,但也會有很多有利的事實主張,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否定性主張一方不負舉證責任。如李某要求劉某償還借款1萬元,李某應當對劉某借其1萬元的主張舉證,劉某不必對其沒有向李某借款1萬元的主張負舉證責任,若劉某主張已還款3000元,劉某應對此負舉證責任,而李某就不必對劉某沒有還款負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的轉移。審判實踐中,單一的舉證責任分配幾乎不存在,從理論上講,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是對立雙方為支援己方主張的事實而進行的交替舉證的辯證的矛盾運動過程。原告對自己的事實主張舉證證明,經法庭認可,如對方反駁或提出新的主張,也應舉證證明,該舉證經法庭確認,若原告反駁,則要再舉證,以此類推。

第一, 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第二, 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第三, 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負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附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及事實情況不負舉證責任。但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當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就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 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無論是居於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居於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自己的主張與反駁均負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