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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是幾品官

欄目: 歷史 / 釋出於: / 人氣:1.29W

三品。

知府,官名,別稱太守、府尊等,明代官制正四品,清代官制從四品。唐代時已有相近的權變做法;宋代時稱“知某府事”;元朝廢府設路,只在散府設有“知府”的官職;明代正式把官職名改為知府;清代沿襲明制,官職變化不大;辛亥革命後,撤銷府一級行政區,知府遂廢。

中國地方行政區劃以府命名,始於唐代,“隋以前,未有府之名。其以京都稱府者,自唐始。”唐代的府分三種:都督府、京都府與都護府。都督府為軍區性質,都護府為少數民族區最高行政機構,此二者與後世的府無因緣關係,惟有“京府”,可視作後世府之源。唐代“京府"由皇帝所在及曾駐地之州升格而來。府的長官牧、尹並置或只置府尹,實際政務由府尹主持。府尹從三品,掌宣教化,歲行屬縣,觀風俗,錄囚徒,恤孤寡,為地方“道”之下、“縣”之上的中級行政官。由此可見,儘管府尹品級高於後世之知府,然其職掌基本相同。

五代時,地方政制多沿唐規,無大變革。

宋代的府一級政權的長官,開始稱“知府”。鑑於五代以來地方官多用武人,他們侍兵跋扈、不諳政事而禍國殃民的教訓,宋太祖改以中央文臣出理地方事務。文臣出理府事者,稱“知某府事”,簡稱“知府”,如帶二品以上或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之職銜則曰“判某府事”。

清朝沿襲明制,沒有大的變化。

辛亥革命後,撤銷府一級行政區,知府遂廢。

知府是幾品官

明代:正四品。

清代:初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1753年)改從四品。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歲祿標準,成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祿標準的定製。按照定製,知府月米24石、歲米288石。

關於明代知府的職掌,《明史·職官志》記載較詳盡:“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每三歲察屬吏之賢否,上下其考以達於省,上吏部。凡朝賀、弔祭,視布政使司,直隸府得專達。凡詔敕、例令、勘割至,謹受之,下所屬奉行。所屬之政,皆受約束於府,劑量輕重而令之,大者白於撫按,布按議允乃行。凡賓興科貢,提調學校,修明祀典之事,鹹掌之。若籍帳、軍匠、驛遞、馬牧、盜賊、倉庫、河渠、溝防、道路之事,雖有專官,皆總領而稽核之。”

表面看來,明史記載知府之職權,為“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知府似乎是一親民之官,實則不然。若進而考察,則可知其主要職責為“考察屬吏"“上下文移”,府乃是上級考核官吏,監臨屬縣,辦理公文的承轉機關。而所謂“宜風化、平獄訟……”雲者,自然也是主要督率其屬縣而施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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