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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兵回來安排工作嗎

欄目: 科普教育 / 釋出於: / 人氣:3.18W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當兵回來安排工作嗎

拓展資料:

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那裡來、回那裡去的原則,由原徵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區縣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

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優待。

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志願兵(即士官)退出現役後,服役不滿十年的,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安置;滿十年的,由原徵集的區縣人民政府安排工作;自願回鄉參加農業生產或者自謀職業的,給予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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