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條款》規定:
1.洪水、地震、暴風雨、山崩、凍害等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
2.爆炸、空中飛行物體的墜落、火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
3.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缺乏經驗、過失、惡意行為,原材料缺陷和工藝不善等人為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