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規定了:廢除之前最高24%的民間借貸利率規定,不再設定自願支付36%的自然債務年利率,調整為民間借貸利率均不可超過四倍LPR,根據最近一期的四倍LPR計算,即是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