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機構或銀行發現貸款發生減值時:
借:信用減值損失
貸:貸款損失準備
2、金融機構或銀行對於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按照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轉銷時:
借:貸款損失準備
貸:貸款(或貼現資產等科目)
3、已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恢復時:
借:貸款損失準備
貸:信用減值損失
金融機構或銀行發現貸款發生減值或無法收回等情況時,應當通過“信用減值損失”科目以及“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核算。其中,“貸款損失準備”科目主要用於核算金融機構或銀行貸款的減值準備金額,該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主要用於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貸款損失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