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企業所得稅的調整事項可分為調增事項和調減事項。
調增事項通常包括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以及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的部分等。當期虧損的企業需要注意,若進行納稅調增的工作後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大於0且不具備其他抵免和減免稅額時,應當按規定申報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費。
調減事項一般包括企業發生的法律規定的不徵稅收入,以及免徵減徵專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