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未繳銷,指尚未將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發票交回稅務機關查驗並作廢。一般來說,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納稅人發生發票換版、損毀等情況的,同樣應當到稅務機關繳銷空白紙質發票。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