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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總公司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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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總公司的關係的答案是:總機構與分機構的關係

分公司和總公司的關係

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一般表現為是總機構與分機構的關係,具有從屬的特性。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排程、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等等。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係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係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2、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總公司是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總機構。是所屬派出機構的首腦機關,擁有對分支機構的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權。我國判定公司的居民身份以總機構設在何處為標準。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的公司,為我國稅收上的居民公司,承擔對我國的無限納稅責任;總機構未設在我國境內的公司,則不屬於我國稅收上的居民公司,僅承擔對我國的有限納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