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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6.87K

執行費用由誰承擔的答案是:被執行人承擔

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費用是執行案件中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當事人交納執行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執行費用的司法救助。執行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

執行費用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其中,實際執行費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鑑定、評估、拍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申請執行費按照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該費用從首期已經執行到款項中收取,收取的執行費數額計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併執行。執行法院在對案件裁定中止、終結執行時,應當以執行到的執行款項為基數,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標準計算出該案應當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

因案件執行的需要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由申請執行人交納,此類費用不予緩交和減免。已經交納的實際執行費用金額計入執行標的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併執行。

因被執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請而進行鑑定、檢驗、評估和審計的,由提出申請的一方預交。

申請執行費在執行立案時先不預交,在執行結案後,從執行到的標的中優先抵付由被執行人負擔。

1、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2、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3、系國家規定的優撫物件,生活困難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5、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6、為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7、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