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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砸車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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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砸車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的答案是:墜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高空墜物砸車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

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不斷見諸報端,該類頑疾的久治不愈拷問著城市管理,也拷問著立法部門,事後賠償;追責問題能否妥善處理也給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帶來不小挑戰。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高空墜物砸車進行理賠時如果汽車投保了車損險,高空墜物砸車是在車損險的賠償範圍之內的。如果車主能找到拋擲高空墜物的人,由該人負責賠償給車主。不能找到人,可以找物業公司要求賠償。此外車主也可以拍照報案,保險公司會有人來現場判斷損失的程度與賠償的金額,之後走流程進行高空墜物砸車賠付。

《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麼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