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彙算清繳是指上年度個人所得稅清算的過程。稅彙算清繳,是我國的一種納稅方式,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對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需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包括: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等其他法律規定情形。
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還給出了一項“福利”。
如果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但需要年度彙算補稅或者年度彙算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時已依法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那麼居民個人無須辦理年度彙算申報,也無須補繳稅款。
需要注意的是,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此處指的是“毛收入”,即不減除任何費用、扣除、稅款前的收入。
對於工資薪金而言,通俗理解即為應發工資;對於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而言,通俗理解即為稅前收入,而不是個人實際拿到手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