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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全和查封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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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區別就是這兩者之間的定義是不一樣的。房屋保全是當事人在進行起訴前或者是起訴之後,為了避免財產遭受到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進行強制的一種措施,而且財產一旦被強制執行之後,是不可以隨意動用的,也就是說房屋不可以對外出售或者是轉讓。而房屋查封是指房屋保全的一種措施,房屋一旦被保全之後是可以進行查封的,而且所有保全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凍結等等方式。所以說這兩者之間還有一定的聯絡。

2、另外這兩者之間的範圍是不一樣的,房屋保全的範圍會更大一些,而房屋查封只是房屋保全的一種措施,只有建立在房屋保全的基礎之上,才能夠進行房屋查封。所以說房屋一旦被保全之後,可以進行查封凍結等等措施,具體選擇哪一種,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考慮,或者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來進行保全。

房屋保全和查封的區別

1、首先是緊急情況,如果不採取財產保全的措施,會使得當事人的財產並且名下的合法財產受到侵害,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種情況下可以申請。

2、兩者之間必須要有利害關係,再通過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還要提出擔保,要不然法院也會依法駁回申請。

3、申請人的案件必須要有詳細的內容,申請過程中要付諸法律。

4、還有一個條件就是申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需要提出申請,法院才能夠依法進行裁定,並且採取財產保全的措施。

1、人民法院提供擔保。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措施會因此解除。

2、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會因此解除。

3、履行了人民法院裁決的義務。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4、申請人申請複議意見通過。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財產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