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專案。
建築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相關規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
(三)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
1、屋面防水3年;
2、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3、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4、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5、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
6、管道堵塞2個月;
7、供熱、供冷系統和裝置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8、衛生潔具1年;
9、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使用者自行約定。
(四)使用者報修的單位,答覆和處理的時限。
住宅保修期從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使用者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不應低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延長保修期。
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