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權犯規是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任何惡劣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罰則若對不是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判給被侵犯隊員兩次罰球加一次擲球入界的權力;若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並且投籃成功,給被侵犯隊員記2分或3分,判給他一次罰球加一次擲球入界的權力;若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並投籃不成功,判給被侵犯隊員兩次或三次罰球。
罰球的次數應按如下規定: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或如果是一次技術犯規:應判給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判給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沒有得分:應判給2或3次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