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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貸款本息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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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貸款本息會計分錄

收回貸款本息會計分錄:發放貸款時:借:貸款——本金,貸:吸收存款。分期確認利息收入時:借:應收利息,貸:利息收入。實際收到利息、存放在同業時:借:存放同業,貸:應收利息。

4:收回本金時:借:吸收存款,貸:貸款——本金。

銀行收回貸款本息是指使用者在銀行辦理了貸款以後,銀行會根據貸款合同的約定,扣除相對應的貸款本金與利息。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

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

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

例如發放長期貸款,利率高於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

因此,“三性”之間要和諧,貸款才能不出問題。

利息:利息是指借款人為取得資金使用權而向貸款人支付的報酬,它是資本在一定期間內的使用價格。

貸款利息可以通過貸款利息計算器詳細的計算出來。

在民法中,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