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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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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幾年的答案是:兩年

每兩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佈。

《辦法》規定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要具備良好的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工作基礎,應當在本省(區、市)內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幾年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是我國獨具特色的非遺保護制度。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設立後一年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細化形成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稽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釋出實施,並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文化生態系統是文化與自然環境、生產生活方式、經濟形式、語言環境、社會組織、意識形態、價值觀念等構成的相互作用的完整體系,具有動態性、開放性、整體性的特點。加強文化生態的保護,是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在一個特定的區域中,通過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修復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口頭傳統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和與之相關的物質文化遺產(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等)互相依存,與人們的生活生產緊密相關,並與自然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和諧共處的生態環境。

劃定文化生態保護區,將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原狀地儲存在其所屬的區域及環境中,使之成為“活文化”,是保護文化生態的一種有效方式。為此,國家“十一五”期間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設立國家級民族民間文化生態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