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電工屬於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電工,沒有編制。聘用單位多數是與供電企業有資產紐帶關係的農電服務公司。農電工是根據國發1999(2)號檔案鄉鎮電管站人財物移交給供電企業統一管理,大部分供電企業接收了電管站的財物。
1、並以供電企業與農電工共同出資、供電企業控股的方式成立農電服務公司,將人以勞務派遣、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進行安置。
2、供電企業與農電服務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將農電業務委託給農電服務公司承接。
3、農電工在縣供電公司所屬的供電所下開展和進行工作,行政和業務屬供電所領導,其工作範圍:負責向群眾宣傳《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電力法規及安全用電常識。
4、對所轄用電村的計劃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進行管理和檢查,並掌握觸電救急方法。
5、定期對所轄的高、低壓線路和裝置等進行巡視、檢查和維修,提高裝置健康水平,保證安全執行,並做好10KV及以上過境線路的巡視保護工作,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裝置和線路及時向供電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