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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虧損可以彌補幾年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6.98K
以前年度虧損可以彌補幾年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會計詞彙,出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指在會計處理上,如果上年的淨利潤為負,本年的稅前利潤要首先彌補掉這部分虧損,才能作為可供分配的淨利潤,來計提公積金、公益金或者分紅。簡介:虧損的界定如果當年按會計準則計算的本年利潤為負數,即為會計上講的“虧損”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彌補虧損的三種方式:企業彌補虧損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

本文將重點對這種方式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進行探討。

企業發生的虧損,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或虧損彌補時,用稅後利潤彌補。

這種方式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稅法上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不能扣除虧損餘額。

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餘公積彌補。

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補虧”科目。

新舊稅法差別:新稅法將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不再遵從國稅發[2006]56號文的規定;原申報表根據稅收政策,將免稅所得列入納稅調整後所得彌補虧損後減除,將減免所得稅額列入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後減除,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彌補虧損後,沒有所得額的話將不再計算減除,不能擴大當年度虧損額。

新申報表根據新所得稅法規定則將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專案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直接計入納稅調減專案,在“納稅調整後所得”之前扣除。

這樣無論企業是否有利潤和所得,這些專案都可以在當年作為稅前扣除,直接減少所得額或擴大當年度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