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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要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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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中必須先進行依法補償然後才能開展搬遷工作、也就是說,只有在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約束下,對被徵收人依法進行了補償之後、被證收人オ應當依法在補償協議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在補償協議簡未簽訂、補償尚未到位的情況下,就進行房屋拆遷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失,徵收部門或者徵收人應當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

房屋徵收要具備哪些條件

1、確定徵收範圍,禁止建設和停辦各類手續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2、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3、修改和聽證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補償資金驗收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5、調查登記公示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6、作出徵收決定並公告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