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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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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是一個城市的市公安局針對非本市戶籍但是在本市常住的居民發放的證件,持有居住證者,可以享受部分本市居民享受的福利和便利。居住證的有效期通常是一年,在居住證已滿11個月尚不滿13個月時就需要去辦理續簽,過期的話就需要重新辦理了。

什麼叫居住證

居住證到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辦理,線下辦理居住證的手續如下: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房屋租住合同等資料及證件;

2、去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按要求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資訊表》、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隨同的,還需要同時填寫《隨同的未滿16週歲人員情況》表、填寫《居住證資訊登記表》或者《臨時居住證資訊登記表》(以上兩表,名稱可能略有差別);

3、填寫完上述資料後,在派出所採集好人相資訊,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按時領取即可。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外地人員在《居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持《居住證》,房(戶)主戶口簿或身份證(影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戶)主應註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新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居住證》有效期為一年,逾期作廢,《居住證》有效期滿後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人員,應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居住證》。

外地人員持有效期限不滿一年的《居住證》,有效期滿後,需要在有效期內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登記。外地人員離開本市,應向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登出登記,並將《居住證》交回派出所。外地人員遺失《居住證》的,應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並按規定重新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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