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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3.27W

居住證辦理需要什麼材料的答案是:身份證明;居住時間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之一;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

居住證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一)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居住時間證明。持有已滿6個月且在有效期內的《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

(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之一。

(四)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可以在辦理點拍攝)。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資訊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資訊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資訊支援,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

(一)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6週歲的下列人員,應主動到暫住地轄區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點申辦暫住證: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僱用人員;

2.從事工業、手工業、運輸業的人員;

3.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

4.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

5.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出差、學習等人員,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旅客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二)申領暫住證應當持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張,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託的管理站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的,由單位或者僱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人在暫住地辦理勞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

(四)暫住人遇有查驗暫住證時,應當主動出示,不得拒絕;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暫住手續,交回暫住證。

(五)暫住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依照規定可以收繳或者吊銷暫住證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