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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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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包括什麼的答案是:物權法包括物權法的總則、所有權、用益物權、佔有等內容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物權法是民法典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民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民法典關於財產歸屬和利用的法律制度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部分,規定物權法的總則,就是物權法的一般性問題,對物權法的基本問題做出基礎性的規定第二部分,規定的是所有權,對所有權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第三部分,用益物權,這一部分主要規定的是財產的利用問題,是合法利用他人的財產創造財富,即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財產用益的權利第四部分,規定的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也是財產的利用問題,但是與用益物權相比較,利用的方式不同,方法也不同,主要是利用財產對債權進行擔保第五部分,佔有。

物權法包括什麼

物權法的概念和調整物件

物權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內容,也是大陸民法體系中國的重要法律部門。

有些學者認為,物權法的概念來源於羅馬法,在羅馬法中就存在了物權法和債權法分離的現象,這就是羅馬法關於對物權法和人法的區別。事實上,在羅馬法中,物權法的概念和債權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概念和並沒有出現,即使是在查士丁尼制定的《民法總論》之時,也還是將物與用益物權、所有權、地役權等混淆在一起,沒有嚴格的物權法及物權法的概念,沒有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完整的物權法的概念,沒有嚴格區分物與物權的概念,沒有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完整的物權法,而是使用財產法的概念。

在德國,法學家極為注意物與財產的區別,注意物權與債權區別,在18世紀制定《巴伐利亞民法典》和《普魯士普通法》時,就體現了這樣的區別。19世紀末制定《德國民法典》,立法者採取了一個極為重要的立法方法,就是將物作為權利客體規定在總則當中,另外專門建立了物權法體系,並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民法組成部分,與債權法、繼承法並列,稱為三大財產法,物權法為其中之一。正是從《德國民法典》開始,物權法才真正稱為一個具有自身獨立體系、內容完整的法律,併成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一般認為,物權法在學說上是由潘德克吞法學所創,立法上則是1896年《德國民法典》專設物權法編為首創。

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係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範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係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

(5)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

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續有沒有期限。有期限物權是指有一定存續期間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無期限物權則是指沒有預定存續期間,而永久存續的物權,所有權屬於無期限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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