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土地增值税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税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税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税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税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税率為60%。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