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户的統稱。小微企業的增值税可依照小規模納税人的增值税標準來進行計算,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税人的增值税徵收率為3%,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的簡易辦法,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小微企業增值税的計算公式為:小規模納税人應納税額=不含税銷售額×徵收率=含税銷售額÷(1+3%)×3%;
需注意的是: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税額合併定價方法的,其銷售額計算公式為:不含税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徵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