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企業拆放資金給同業時:
借:拆出資金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或銀行存款等科目)
2、金融企業從同業處收回拆放資金時: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或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拆出資金
金融企業拆放給同業資金或收回拆放資金時,應當通過“拆出資金”科目以及“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進行核算。其中,“拆出資金”科目主要用於核算金融企業拆借給境內、境外的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該科目可以按照拆放的金融機構類別設置對應的二級明細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