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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條約誰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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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條約》是由李鴻章代表清政府與日本在馬關春帆樓簽訂的,《馬關條約》簽訂的時間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馬關條約》的簽署標誌著甲午中日戰爭的結束。

馬關條約誰簽訂的

根據條約規定,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後因三國干涉還遼而未能得逞)、臺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中國還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並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投資辦廠。

《馬關條約》使日本獲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與此同時,條約也使中國民族危機空前嚴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該條約適應了帝國主義列強對華資本輸出的需要,隨後列強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

《馬關條約》是繼《南京條約》以來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各帝國主義國家援引片面最惠國待遇,獲得了《馬關條約》中除割地賠款以外中國給予日本的所有特權。它給近代中國社會帶來嚴重危害,大大加速了中國半殖民地化程序,加深民族危機。




《馬關條約》是由誰和誰簽訂的?

《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

條約全文:

按:《馬關條約》包括《講和條約》11款,《另約》3款,《議訂專條》3款,以及《停戰展期專條》2款。中文字稱“中國”,日文字稱“清國”。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第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

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界內。

第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第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約疆界於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畫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畫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

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

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臺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於本約批准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見行約章為本。

又,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見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以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四川省重慶府,

江蘇省蘇州府,

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

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見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條規,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見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聽允日本軍隊暫佔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

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繫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且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繫。

第十款

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自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臺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押印)。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押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擴充套件資料:

一、清政府與日本簽約的原因:

明治維新的日本開始走上資本主義道路,對外積極侵略擴張,確定了以中國為中心的“大陸政策”;

此時的清朝是一個通過洋務運動迴光返照的帝國,政治腐敗,人民生活困苦,官場中各派系明爭暗鬥、爾虞我詐,國防軍事外強中乾,紀律鬆弛;世界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逐步向帝國主義過渡,日本的侵略行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西方列強的支援。

1894年,朝鮮爆發東學黨起義,朝鮮政府軍節節敗退,被迫向宗主國清朝乞援,日本乘機也派兵到朝鮮,蓄意挑起戰爭。

1894年(光緒二十年)7月25日豐島海戰爆發,甲午戰爭開始,由於日本蓄謀已久,而清朝倉皇迎戰,這場戰爭以中國戰敗、北洋水師全軍覆沒告終。中國清朝政府迫於日本軍國主義的軍事壓力,1895年4月17日簽訂了《馬關條約》。

二、後續事件:三國干涉還遼

《馬關條約》簽訂6天后,俄羅斯帝國因日本佔領遼東半島,阻礙它向中國東北伸張勢力,便聯合法國和德國兩國進行干涉,結果是日本於1895年5月4日決定放棄遼東半島,但要中國以白銀3000萬兩將其“贖回”。史稱“三國干涉還遼”。日本在甲午中日戰爭後一共勒索了中國兩億三千萬兩鉅額白銀。

然而,三國干涉還遼對日本來說仍然是飛來橫禍,它使日本藉由甲午戰爭獲勝之機侵佔滿洲(中國東北)的企圖遭到粉碎,也使俄國增強其在遠東的勢力,遏制了日本在東北及朝鮮的擴張。

為了實現日本“大陸政策”的第二步(吞併朝鮮)和第三步(進軍滿蒙),日本重新整軍備戰,於十年後發動對俄羅斯的戰爭。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馬關條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日甲午戰爭

馬關條約是誰簽訂的

馬關條約簽訂時間:1895年4月17日。

《馬關條約》為中國清政府和日本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簽署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亦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包括《講和條約》十一款,《另約》三款,《議訂專條》三款,以及《停戰展期專條》兩款。

《馬關條約》的簽署標誌著中日甲午戰爭(第一次中日戰爭)的結束。中方代表為李鴻章和李經芳、日方代表為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

《馬關條約》主要內容:

1、割地: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後因三國干涉還遼而未能得逞,清政府支付3000萬贖遼費)、臺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

2、賠款: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

3、通商:中國還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4、設廠: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投資辦廠。

馬關條約誰代表簽訂

《馬關條約》簽訂時間是1895年,當時李鴻章代表清政府前往日本馬關,與日本明治政府簽訂了不平等條約,因簽訂地點是馬關,所以稱為《馬關條約》,這是中國的恥辱,清政府的腐敗讓侵略者野心變大,最終慾壑難填,簽訂了一系列喪權辱國的條約。《馬關條約》簽訂的背景是中日甲午戰爭,日本想要擴張殖民統治,而中國是最大的一塊肥肉,所以日本先後侵佔臺灣和朝鮮,以此來滅亡中國,最後達到稱霸世界的目的,日本的野心昭然若揭,中國遭受了一連串的痛擊,這都是清政府太過懦弱的緣故,他們與百姓不能同仇敵愾,領土逐漸被日本吞噬。日本還發動了中日甲午戰爭並取得勝利,清政府向日本示弱,而且每次戰爭都敗給日本,這助長了日本的氣焰,《馬關條約》也是在那時候簽訂的,從此日本的野心不斷擴大,試圖攻佔整個中國,可以說清政府是最無用的政府。簽約的背景是當時清政府在中日甲午戰爭中一再失敗,號稱亞洲第一的北洋水師也在甲午海戰中全軍覆滅,在這樣的情況下清朝廷便不斷透過歐美列強向日本求和,而到戰爭後期,日本也認為再這樣和清朝打下去對自己也是一種損耗,就同意與清朝談判議和。在1895年3月13日,李鴻章以頭等全權大臣的名義,帶著美國前任國務卿科士達為顧問,率100多名隨員前往日本馬關(今下關),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外務大臣陸奧宗光進行談判。1895年3月19日,李鴻章抵達日本馬關。3月20日雙方在春帆樓會見,正式開啟了和談。清朝參加談判的有: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參議官李經芳(李鴻章養子)、參贊官羅豐祿、參贊官伍廷芳、參贊官馬建忠、參贊官盧永銘、參贊官羅庚齡為翻譯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