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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傳的宅基地歸誰

欄目: 歷史 / 釋出於: / 人氣:2.3W

祖傳的宅基地歸誰的答案是:村集體。

祖傳的宅基地歸誰

宅基地屬於村集體組織的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組織所有。村集體組織根據村民的居住需要分配給村民,可以理解為福利土地。所以,雖然是祖傳宅基地,但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必須是村集體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規定的身份。若村民子女轉為城市戶口,則不再具備使用宅基地的資格,在宅基地上房屋自然倒塌後,由村集體組織收回另行分配。

也就是說,一個家庭只能擁有一個符合標準的宅基地。超過數量的宅基地在未來拆遷、改建、改建或者依法實施規劃重建時,應當歸還集體經濟組織。

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由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基於法律規定而由農村家庭戶佔有和使用,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

宅基地是村集體所有的財產,一般來說,只能以使用權的方式在本村集體內部進行流轉,不得擅自買賣或轉讓,但可以繼承。

法律規定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登出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第三百七十八條:【地役權的承繼】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時,該用益物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經設立的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九條:【在先用益物權對地役權的限制】土地上已經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範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