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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規定,大型活動的消防安全由誰負責

欄目: 歷史 / 釋出於: / 人氣:6.04K

主辦單位。近年來,我國大量的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發生在以礦山開採、危險化學品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等為主的高危行業,以及以中小企業為主的製造與加工業等行業。

釀成這些事故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是一些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既缺乏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規常識與安全知識,又缺乏必要的應急避險能力。

消防法規定,大型活動的消防安全由誰負責

防火巡查是消防安全檢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預防火災發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檢查相關安全制度、措施是否落實的有效手段。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2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火勢不大要當機立斷,披上浸溼的衣服 或裹上溼毛毯,溼被褥勇敢地衝出去,但千萬不 要披塑料雨衣。在濃煙中避難逃生,要儘量 放低身體,並用溼毛巾捂住嘴鼻。

不要盲目 跳樓,可用繩子或把床單撕成條狀連起來,緊拴在門窗框和重物上,順勢滑下。當被大火圍困又沒有其他辦法可自救時,可用手電筒,醒目物品不停地發出呼救訊號,以便消防隊及時發現,組織營救。教育孩子不要玩火,不玩弄電器裝置。

不亂丟菸頭,不躺在床上吸菸。不亂接亂拉電線,電路熔斷器切勿用銅、鐵絲代替。爐灶附近不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爐灰完全熄滅後再傾倒,草垛要遠離房屋。

9、明火照明時不離人,不要用明火照明尋找物品。離家或睡覺前要檢查電器具是否斷電,燃氣閥門是否關閉,明火是否熄滅。1利用電器或灶塘取暖,烘烤衣物,要注意安全。1發現燃氣洩漏,要迅速關閉氣源閥門,開啟門窗通風,切勿觸動電器開關和使用明火,並迅速通知專業維修部門來處理。

消防法規定大型活動的消防安全由什麼負責

消防法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消防法規定大型活動的消防安全有誰負責

消防法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應由什麼人負責

根據1999年公安部第39號令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一)影劇院、錄影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四)遊藝、遊樂場所;(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稽核,經稽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定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定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定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割槽設定;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定。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安全出口處不得設定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定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定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築內設定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三)應當設定機械防煙排煙設施;(四)應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裝置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菸和明火照明。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定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

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定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裝置完好有效。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該場所的什麼擔任

場所的消防安全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也就是場所的實際主要負責人。這個根據消防法第16條規定的是: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割槽、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哪個部門負責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消防工作由哪個部門主管

消防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和應急性強,必須確立一個專門的主管部門負責此項工作的監督管理。為此,新《消防法》第四條仍堅持了1998年《消防法》關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確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這一規定將監督管理責任壓在了公安機關身上,而具體工作的實施,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行。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歷來是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之一,是由公安機關的性質及其承擔的基本任務決定的。1957年制定的《人民警察條例》、《消防監督條例》以及1984年《消防條例》、1995年的《人民警察法》都規定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在明確消防工作主管機關的同時,為了充分發揮其他各相關部門的積極作用,新《消防法》第四條第二款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