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50%以上需要公告。
根據上交所規定:上市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預計中期和第三季度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業績預告:淨利潤為負值、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實現扭虧為盈。
存在以上情形以外,以每股收益作為比較基數較小的,經交易所同意後,可以豁免進行業績預告:
(一)上一年年度報告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等於0.05元;
(二)上一期半年度報告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等於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報告期末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等於0.04元。
上市公司披露業績預告後,又預計本期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情況差異較大的,應當及時刊登業績預告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