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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和交通局的區別

欄目: 科普教育 / 釋出於: / 人氣:2.84W

公路局和交通局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職能、屬性及隸屬機構等方面。

公路局和交通局的區別

一、職能

1、公路局的職能是負責相關地區公路的交通規費、徵稽管理、規劃建設與保養維護等。目前正處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國內正在推行管養分離,即管理和養護分離,養護實行企業化運作。

2、交通局的職能主要是負責公路、水運港口及航道、地方鐵路的運輸行業管理、交通規費、徵稽管理、規劃建設與保養維護等。個別地區實行大交通管理,把鐵路和民航也納入其中。

二、單位屬性

1、公路局屬於行政機關,是處級事業單位。

2、交通局屬於行政單位,是公務員編制。

三、隸屬機構

1、公路局是交通局的下屬單位,受交通局領導。

2、交通局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交通行政管理,屬於市政府直接領導的一級單位。

公路局和交通局的區別是什麼?

公路局和交通局的區別如下:

職能不同:公路局的職能是負責相關地區公路的交通規費、徵稽管理、規劃建設與保養維護等。目前正處在事業單位改革中,管理和養護分離,養護實行企業化運作;交通局的職能主要是負責公路、水運港口及航道、地方鐵路的運輸行業管理、交通規費、徵稽管理、規劃建設與保養維護等。

單位屬性不同:公路局屬於行政機關,是處級事業單位,公路局雖然由局改中心,市縣兩級公路局的管理許可權仍在省級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人財物不受地方節制;交通局屬於行政單位,是公務員編制,交通運輸局作為地方政府組成部門,人財物歸屬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照實際需要統籌管理。

隸屬機構不同:公路局是交通局的下屬單位,受交通局領導,公路局主要負責國道、省道的修建和維護工作;交通運輸局則負責農村道路和城市道路的修建和維護工作,交通局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交通行政管理,屬於市政府直接領導的一級單位,交通運輸局還要負責水路、鐵路等交通管理工作。

公路局與交通局的區別

公路管理局和交通局的關係是:公路局行業上受交通局管理,但卻是平級單位,都為處級,但公路局是參公單位。

1、交通局全稱是交通運輸局,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轄區交通運輸、運管、徵稽、路政、公路、水運等。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機構。

2、公路局全稱是公路管理局,歸屬交通運輸局管理,主要是負責幹線公路(國、省道路)的養護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公路局和交通局的區別

兩者屬於不同單位。公路局是事業單位,交通局是行政單位。兩者級別相同,但職責不同。

公路局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公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全市公路發展戰略、規劃、規章和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研究制定全市公路交通規劃及現有公路技術改造方案,負責全市國道、省道及重要縣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並對全市縣、鄉公路建設、養護進行業務技術指導。

(三)負責編制公路建設、養護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市公路和橋樑工程的驗收工作。

(五)制定公路科技政策和規範,負責公路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運用。

(六)負責對公路汽車渡口、收費站進行統一管理和公路通行費、過渡費等規費的徵收及使用管理。

(七)負責全市路政管理和路政執法,保護路產路權。規劃、審批和管理公路兩側各種構造物和廣告、宣傳等設施;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審批公路沿線的各種建築設施。

(八)承擔公路、橋樑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業務。

(九)負責國防公路戰備工作。

(十)開展公路建設融資和國際交通合作及涉外工作。

(十一)負責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建設、幹職工隊伍建設和勞動人事管理等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本局下屬各單位。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交通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措施,擬定有關規定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全國、全省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以及全市國民經濟發展總體佈局,編制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統計和資訊引導工作。

(三)負責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管理和運輸組織管理,協調道路、水路運輸與其它運輸方式的銜接;組織實施上級下達的重點物資運輸、緊急客貨運輸和軍事運輸。 (四)培育、監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市場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規劃市場體系佈局,制定市場規則,規範和監督市場行為,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建立和完善資訊、服務體系,引導交通運輸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五)組織重點交通工程建設的實施,負責交通工程建設的投標、招標等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交通工程定額管理和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監督。

(六)負責全市公路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路政管理,依法保護公路產權。

(七)負責全市道路營業性運輸站、點、場建設的規劃;負責全市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客貨運出租、旅遊客運、汽車租賃、聯運、集裝箱運輸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機動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業、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市交通稽查和管理工作;指導城鄉客、貨運輸的銜接協調工作;負責交通中介組織、資訊配載的行業管理工作。

(八)組織編制全市港站主樞紐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港口布局及港航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水路客貨運輸、搬運裝卸、船舶代理、貨運代理、水路運輸服務業以及轄區內水上港航監督、港口和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的行業管理;負責水上交通安全和船員的培訓。

(九)負責全市各項交通規費的徵稽、管理和使用;負責道路、橋樑收費站(點)稽查站設定的稽核、報批和管理;負責全市各項交通規費和建設專案的審計監督。

(十)協同有關部門制定投資、價格、稅收、信貸、勞動工資、外匯和其他有關交通行業的規定。

(十一)指導全市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和企業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二)負責全市地方鐵路的建設、管理;負責轄區內的鐵路專用線的行業管理以及鐵路專用線共用的協調管理。

(十三)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導交通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組織指導交通行業人才預測、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參與涉外運輸管理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交通科技政策、技術編制和規範、組織科技開發,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交通工業產品認證和質量監督。

(十六)負責全市交通戰備工作,承辦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