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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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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是指對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應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按照《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具體稅收政策和徵稅辦法由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合夥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照“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