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我國的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而對於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日常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個稅的計算,其計算方法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適用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第三條第三項的內容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