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是為保護水資源,對在我國境內開採、加工、消費以及汙染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開採、消費量、開採收益以及汙染量徵收的一種資源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定,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則,對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徵收水資源稅。
水資源稅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取用水型別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2016年7月1日,河北省開徵水資源稅。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陝西、寧夏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