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譽的形成原因主要是企業合併時,付出成本與按比例享有的可辨認淨資產份額存在差額,即付出對價大,享有的權益小,則將這個差額看作能夠享有到的被投資單位的商譽。具體情況有以下四種:
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併,合併成本比應享有的股權(即被投資企業的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持股比例)多出的部分,在合併財務報表中確認為商譽;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併,合併成本比應享有的股權(即被投資企業的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持股比例)多出的部分,在合併方個別報表中確認為商譽;
3、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支付對價比應享有的股權(即被投資企業的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持股比例)多出的部分體現的商譽,隱藏在長期股權投資裡,不能確認為商譽;
4、如果是非企業合併的形式,企業享有的商譽直接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此時可以將享有的商譽金額備查登記,不確認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