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去法定扣除專案金額後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土地增值稅採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並按次進行徵收。每發生一次轉讓行為,應根據每次取得的增值額徵一次稅。
徵收土地增值稅有利於增強國家對房地產開發商和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調控,抑制炒買炒賣土地獲取暴利的行為,有利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