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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無力償還欠款怎麼辦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2.48W

債務人無力還款的三種類型。

① 暫時無法還款。

② 有能力但不還款。

③ 永久無力還款。

債務人無力償還欠款怎麼辦

應如何處理上述情況。

1、暫時無法還款。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公司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延期或者攤銷。(補充:《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債務人暫時不能清償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可以分期清償。有償還能力但拒不償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強制償還。”)。

2、有能力但不還款的,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比如:張某借錢給朋友李某後,還款日期到了,李某對其耍花招,以各種理由拒不還款。對此,債權人張某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對方拒不履行判決或者拒不還錢的,債權人張某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實施的條件主要包括。

(1) 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 申請執行的法律檔案有可執行的內容;。

(3) 強制執行申請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接受人;。

(4) 債務人不按時履行債務的;。

(5) 屬於行政法院管轄。

3。永久無力還款。

永久無力還款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債務人入獄,另一種是債務人死亡。就債務人死亡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有相關規定:“繼承的遺產應當依法清償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不得自願支付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不負責任。”例如,a是債權人,B是債務人。A借B 100萬元。在未償還債務期間死亡,有財產的,應當由繼承人承擔。沒有財產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不能享有民事權利,不能履行民事義務。具體到合同,由於死者不能繼續履行合同,那麼合同自然終止。合同法的個別規定還規定,如第411條“委託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應當解除委託合同”。合同終止後有直接和間接的法律後果。直接的法律後果是當事人不能或者不需要再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