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律已經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限制了。註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並向登記機構登記。
新法: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第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的貨幣出資比例。
投資總額:
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關係: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