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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大門外道路歸誰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3.24W

小區大門外道路屬於公有土地,是國家的財產,而其管理權屬於市政、路政及相關政府部門。一個小區只有小區內部規劃的道理才歸小區業主共同所有。所以在小區大門外道路上停車,不管是否收費,與小區是無關的。

小區大門外道路歸誰

小區的配套設施,是指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設施,包括配套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主要是指水電和交通等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則是指根據居住區的規模等級,相應配置的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服務和行政管理等設施。游泳池、球場、會所和俱樂部等,都屬於公共服務設施。

在使用這些公共設施時,開發商能掌控的,就一直由開發商享受著收益;開發商無法掌控的,就交由物業公司管護,物業因此獲得相應的收益。因為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儘管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但業主無力反對。

現實中,業主不僅失去了這些公共設施的所有權,很多還失去了使用權,有的甚至被開發商或物業改做他用。

但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共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由此可見,小區的公共設施屬於業主共有,業主享有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

國務院發出的666號令《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也明確規定: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第四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第六十四條還規定:擅自利用物業公共部位、公共設施進行經營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