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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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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是什麼

業務招待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的列支標準是: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其他的發生額與此數的差額屬於調增,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

列支範圍: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

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

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

業務招待費僅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