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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層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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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層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50016-2014對於大於100米以上的建築消防要求做出了以下規定:

1、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

2、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範第3.4.5條、第3.5.3條、第4.2.1條和第5.2.2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3、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定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於50m。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避難層(間)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人/㎡計算。避難層可兼作裝置層。裝置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佈置,裝置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裝置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裝置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且應採用甲級防火門。避難間內不應設定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避難層應設定消防電梯出口。應設定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應設定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定明顯的指示標誌。應設定直接對外的可開啟視窗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4、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應為A級。

5、建築高度大於100m且標準層建築面積大於2000㎡的公共建築,宜在屋頂設定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6、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和建築面積大於200㎡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定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築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7、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築或場所應設定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

8、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不應小於1.5h。

超高層消防要求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為超高層建築。

在我國,民用建築按地上層數或高度分類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建築按層數分類:一層至三層為低層住宅,四層至六層為多層住宅,七層至九層為中高層住宅,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

2、除住宅建築之外的民用建築高度不大於24m者為單層和多層建築,大於24m者為高層建築(不包括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3、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為超高層建築。

Tags:超高層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