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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自願辭職怎麼領失業金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1.77W

主動自願辭職怎麼領失業金的答案是:主動辭職是無法領取失業金

領取失業金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按照相關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且單位企業和個人已經履行繳納義務滿一年,二是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三是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且有求職意向的。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金是國家對於失業人員一種福利保證性政策,為了保證勞動者在失業之後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保證自己的生命安全。主動辭職是無法領取失業金的。

所謂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也就是終止了勞動合同的;被企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企業單位開除或者辭退的;因為企業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制勞動者進行勞動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為企業單位未按照勞動法律規定實行自己義務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等。

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用人單位都要給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的,如果沒有按時繳納就是侵權行為,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或者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失業金的數額是根據勞動者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相關的,平均生活水平越高,失業金髮放的越多。但是失業金只能在一段時間內保證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尋找到更多獲得勞動報酬的方式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式,不能總是依靠失業金來解決生活問題。

主動自願辭職怎麼領失業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015年,全國失業保險金月人均發放水平由2014年的852元提高到960元。

2021年8月1日起,北京失業保險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上調218元。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34元;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61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88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15元;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43元。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2034元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