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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終止之日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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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終止之日幾年的答案是:5年

徵信業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徵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從而制定的。

從事徵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祕密,不得侵犯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徵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徵信業務的機構。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徵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徵信業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並取得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任職資格。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終止之日幾年

《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一)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有符合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資訊保安的設施、裝置和制度、措施;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五)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 設立經營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並自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辦理備案,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股權結構、組織機構說明;

(三)業務範圍、業務規則、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

(四)資訊保安和風險防範措施。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徵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資訊服務的行業。徵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資訊服務的企業,按一定規則合法採集企業、個人的信用資訊,加工整理形成企業、個人的信用報告等徵信產品,有償提供給經濟活動中的貸款方、賒銷方、招標方、出租方、保險方等有合法需求的資訊使用者,為其瞭解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提供便利。徵信服務既可為防範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創造條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和個人得以較低的交易成本獲得較多的交易機會,而缺乏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個人則相反,從而促進形成“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環境。徵信業在促進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我國徵信業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作用日益顯現,徵信市場初具規模。但與信用經濟發展和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徵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範和監管依據,難以獲取市場主體信用資訊的現象與不當採集和濫用公民、法人資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現象並存,影響徵信業的健康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徵信業發展,對徵信法制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規範徵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必要出臺《徵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的出臺,解決了徵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有利於加強對徵信市場的管理,規範徵信機構、資訊提供者和資訊使用者的行為,保護資訊主體權益;有利於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